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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空管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保工作责任

来源:耸壑凌霄网 编辑:杨毅 时间:2025-04-05 20:50:05

1.隐性权力腐败的主体一般不是公职人员个人而是公权力机构本身。

【这是《南方周末》今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原稿。过去那几年,从西南某市警方各个办案基地逸出的刑讯逼供信息铺天盖地,可迄今为止全市仅追究两人,且量刑轻到有罪之人一天牢都无须坐,显然还会保留公职,继续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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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人们仅从报道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中国证监会在南纺股份应当加PT或退市的时候,一直装聋作哑,一言不发,一直等到它摘星脱帽、形式上看来可以在市面上维持生存后,才象征性给它一点罚款,算是给世人一个交代。相信人们仅凭常识就能看出来,尽管其中一人有自首情节,西南某市有关法院检察院办的这个案子仍然不失为一个在公权力机构内部彼此关照,对刑讯逼供犯罪行为无比体谅、宽大无边,深恐挫伤侦查人员某种积极性的处理结果。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虚构利润高达3.44亿元,但中国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公司罚款50万元,公司12名相关责任人也罚款若干,前后合计总共153万元。隐性权力腐败亦称公共组织权力腐败,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并不亚于显性权力腐败。对此案的判决,媒体没报道检察院会抗诉,受害人工作似乎做好了,故也没听说他会依法申请检察院抗诉。

显然,放纵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加剧了其他公民遭受刑讯逼供和卷入冤假错案被错关错杀的危险。而在南纺股份行政处罚案中,如果人们一定要探察涉嫌隐性权力腐败的主体,那恐怕大家也只好把目光投射到中国证监会方向。隐性权力腐败亦称公共组织权力腐败,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并不亚于显性权力腐败。

无须多言,上述情况足以表明,隐性权力腐败对我国政治经济和宪法法律秩序危害甚烈,必须断然予以遏止! 实际上,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隐性权力腐败与显性权力腐败都是表里结合,相互为用的。中国证监会如此执罚,怎么能够遏止住国企业绩造假之风!又如何能指望它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隐性权力腐败是公权力腐败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与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为典型外化形式的显性权力腐败齐名。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们不妨看看最近连续发生的两个隐性权力腐败案例。

这种危害,首先在于隐性权力腐败破坏公平正义。具体地说,在苟洪波等人刑讯逼供案中,涉嫌隐性权力腐败的主体,只能是有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幕后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隐形协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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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观点看,隐性权力腐败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并不亚于显性权力腐败。但实际上,人们仅从报道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中国证监会在南纺股份应当加PT或退市的时候,一直装聋作哑,一言不发,一直等到它摘星脱帽、形式上看来可以在市面上维持生存后,才象征性给它一点罚款,算是给世人一个交代。按有关规定,任何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就应在其股票名前加ST,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就应由ST变为PT,终止上市,即摘牌。什么叫做谋求特权?结合本文列举的刑事案例,那就是犯罪后能获得超越常规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特权,这种特权是普通公民绝对无法享有的,也通常是政法干警之外其它公职人员享受不到的。

过去那几年,从西南某市警方各个办案基地逸出的刑讯逼供信息铺天盖地,可迄今为止全市仅追究两人,且量刑轻到有罪之人一天牢都无须坐,显然还会保留公职,继续做警察。3.隐性权力腐败行为社会危害性甚大,但因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是间接的,因而难以为非专业人士所洞察。1.隐性权力腐败的主体一般不是公职人员个人而是公权力机构本身。为识别和遏制隐性权力腐败,本文简单剖析了它的特征和危害性。

什么叫做广义的自我?说起来很抽象,实际上很具体。显然,放纵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加剧了其他公民遭受刑讯逼供和卷入冤假错案被错关错杀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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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显性权力腐败的主体一般是公职人员个人,表现为直接违反党纪政纪甚至违法犯罪,内容是为自己个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乃其典型表现形式。

在本文言说的范围内,其表现无外乎我们公检法是一家,都属政法干警,我们共同打击犯罪,我们虽分属不同事业企业组织,但都是国有的,有共同利益,如此等等。具体地说,中国证监会给南纺股份公司处的罚款仅占该公司5年虚构利润数的1/688,公司和个人两者罚款相加,也只占其虚构利润数的1/225。相信人们仅凭常识就能看出来,尽管其中一人有自首情节,西南某市有关法院检察院办的这个案子仍然不失为一个在公权力机构内部彼此关照,对刑讯逼供犯罪行为无比体谅、宽大无边,深恐挫伤侦查人员某种积极性的处理结果。对此案的判决,媒体没报道检察院会抗诉,受害人工作似乎做好了,故也没听说他会依法申请检察院抗诉。再次,隐性权力腐败搞乱了宪法法律规定的或意欲维护的社会秩序。】 宏观地看,权力腐败有显性的和隐性的两种存在形式。

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空前加大,显性权力腐败受到明显遏止,但隐形权力腐败却仍然肆无忌惮。而在南纺股份行政处罚案中,如果人们一定要探察涉嫌隐性权力腐败的主体,那恐怕大家也只好把目光投射到中国证监会方向。

既如此,政法干警犯罪,凭什么享有超越常规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特权?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凭什么享受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企事业组织所享受不到的潜规则优惠?这是搞违反法律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不公平竞争。【这是《南方周末》今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原稿。

第一个案例可谓刑讯逼供皆免于担实际刑责的故事。至于在南纺股份这个行政处罚案中,特权则表现为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相对于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企事业组织享有的潜规则意义上的优惠或豁免。

公权力领域全面反腐,现阶段正当其时。此案经检察机关公诉,日前大渡口区法院做如下判决:苟洪波、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若要有效遏制显性权力腐败,必须同时强力遏制隐性权力腐败。所以,南纺股份早就应该被摘牌,退市

尽管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做了艰难的协调工作,但终究效果不大。这两种身份足以体现2013年的关键性。

总之,法院的内功必须练,因为不论体制是否改革,这些内部挖潜措施都应当早日动手,不容耽误。尽管如此,政法各部门以及整个政法系统在司法改革方面的努力还是有不少成效的。

这种说法或许只对了一半。对于一些应当经过试点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广泛推行的改革措施,则应当先行试点。

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统筹规划,充当了司法改革的组织者角色,对司法改革的推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很多体制性问题难以解决。有很多工作机制的改革工程可能并不比体制改革的投入要少。到底哪些问题应当大刀阔斧、不失时机地改革,而哪些方面适于小修小补、慢工出细活。两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司法改革的整体。

尽管社会最为期待的司法体制的结构性改革进展不大,学者们也不太看好这些机制性的改革措施,但这些机制的改良也是一个都不能少的。前15年的司法改革虽然涉及范围不少,参与部门不少,但总体来说仍然处在单机调试运行的阶段,或者说是在一个较小的局域网内运行。

虽然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行仍然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这些机制性的改革措施,司法的状况肯定不会是今天这样。为深刻了解中国国情,最高法院组织开展了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专题研究,形成了《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读本》的研究成果以及传统司法文化等六个子课题研究成果。

哪里可以先行一步,哪里必须同步推进……这些都需要经过全面、周到、细致的论证后才有发言权,有时还需要试探着迈出几步,摔几个跟头才能定夺。其实,中央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并没有特别强调积极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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